大鱼知产上一次给大家详细介绍了专利申请相关事项大全,这个也是专利交易中最热门的问题。那么今天我们给大家说说专利申请相关事项剩下的六大点,那么这个专利申请相关流程细节又有哪些需要我们注意的,接下来大鱼知产给大家详细说说专利交易相关的细节。
一、专利代理人的委托。
在中国大陆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专利的手续,或者自行办理申请专利的手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和中国内地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或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和中国大陆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其具体名单及有关资料可从网上查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78/index.html)。
二、接受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确定申请日,发给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后,申请人应认真核对其提供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专利局提出。
申请文件寄往专利局受理处的,一般一个月左右即可收到专利局受理通知书,超过一个月未收到专利局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
如果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应及时向专利局提出变更申请;如果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解除代理关系,应及时向专利局提出变更申请。
三、确定申请日。
专利申请和各种以电子文档形式向专利局提交的文件,以专利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档之日为提交日。
直接在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窗口提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提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面上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如果邮戳不清楚,以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向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个人递交的专利申请,以邮寄日或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以受理处或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四、更正申请日。
如果申请者认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所载的申请日与邮寄申请文件的日期不一致,可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两个月内或在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一个月内,向申请者提交一份更正申请,并附上一份由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应与申请文件中所载的挂号一致。该挂号信函可作为上述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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